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4423号
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双陆,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686号东海岸F幢201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四川双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韦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