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1217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宏伟路面砖经营部,住所地龙马潭区希望大道宝光医药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34P6RXL。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东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944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康清,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18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