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1684号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康清,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68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