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宏伟路面砖经营部、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189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宏伟路面砖经营部,住所地龙马潭区希望大道宝光医药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34P6RXL。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东中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944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康清,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宏伟路面砖经营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所有的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V××××号的车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宏伟路面砖经营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所有的价值3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V××××号的车辆。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等,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