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689号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649916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东中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944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康清,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名下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其上述财保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清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