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97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百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YKYM8W。
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9448U。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911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