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百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911号
申请人:泸州百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号2号楼15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YKYM8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东中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944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百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予以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号牌为川ES××××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百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号牌为川ES××××的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