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仁寿君雁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君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1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东中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上诉人***、仁寿君雁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3.5元,由上诉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