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644号
原告四川双羽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四川双羽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双羽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双羽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四川双羽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静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