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442号
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1177627896。
法定代表人:霍晓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壮,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55079129XB。
负责人:王卫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沿泽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