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867号
申请人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
法定代表人闫运锋。
被申请人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永新。
被申请人段方军,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申请人李照宣,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7846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段方军、李照宣银行存款507846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