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永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荆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成都市永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高新潮,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荆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永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诉被告四川荆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国公司)、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荆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荆国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栋×层×号,实际经营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人民或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被告四川荆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幢×层×号;被告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号×栋×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荆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