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达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迎春路四段86号。
法定代表人:兰楠,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白杨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3502.04元(其中本金210445.36元,执行费3056.68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兰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