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227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与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黎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伍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