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06财保104号
申请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432,085.9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10,432,085.99元。担保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432,085.99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432,085.9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彤
书记员 马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