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3执保7号
关于原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3民初89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依照(2018)川13民初89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情况如下:
已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栋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5××8号)的查封。
至此,(2021)川13执保7号一案已解除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