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701号
原告四川智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四川智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智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智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 张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