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1842号
原告严林,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2号7-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16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震,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林诉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明国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严林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林撤回对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严林承担。
审判长张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