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3民初105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433号青年城二区1号楼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临江南路二段51号慢城八岛。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