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上诉人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