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3民初1888号
原告:犍为***建设工程技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3MA63T97H7B,经营场所: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67292731K,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433号青年城二区1号楼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犍为***建设工程技术服务部与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犍为***建设工程技术服务部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建设工程技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犍为***建设工程技术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