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等39名农民工。
诉讼代表人,***,男,194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阜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等39人与被执行人阜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阜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等39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阜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总对总网络查控;2、车管所、房产等部门实地查询、3、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和收益型保险查询;4、证券部门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等39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阜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等39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