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3301执保7号
***、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468697.00元。经本院立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予以冻结,其中,实际冻结金额8749.54元,未冻结459947.46元。至此,***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2020)川330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饶 艳
书记员 :洛让志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