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304财保65号
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账户:66×××32)的400万元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账户:66×××32)的40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德庆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