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卓贝商贸有限公司、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22民初2565号

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江东北路二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3145248191。

法定代表人:杨明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

被告:南充**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93X2EXX。

法定代表人:袁玉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宏,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会信用代码9151162270912932XP。

法定代表人:谭兴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公安巷**,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974059XJ。

法定代表人:刘云,执行董事。

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蜀虹公司”)与被告南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司”)、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胜昌平公司”)、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充蜀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明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凌、何苗,被告南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宏,武胜昌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充蜀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充**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以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8月26日已产生利息20636.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万元;3.判令被告武胜昌平公司、四川泰兴公司就南充**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四川泰兴公司系“武胜县昌平·望江名门项目”的建设单位,南充**公司从总包单位四川泰兴公司分包该项目消防工程后,与南充蜀虹公司商定由南充蜀虹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通风设备、排烟渡锌风管制作与安装、调试、配合消防公司验收,并于2019年9月10日与南充蜀虹公司补签了《通风排烟制作与安装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通风制作安装总报价190万元,设备进场后付60%,安装完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消防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5%,尾款保修期满贰年一个星期内付清。南充蜀虹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制作与安装义务,且已按要求向南充**公司开具了180万增值税发票,但截止本案起诉时南充**公司仅向南充蜀虹公司支付了116万元,蜀虹公司多次催要欠款,南充**公司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来搪塞。但现已调查核实:2019年4月19日,武胜县公安消防大队已就昌平·望江名门项目3-5#楼、15#楼及地下室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验收结论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四川泰兴公司在6-14#楼住宅、1#、2#商业及垃圾站的消防工程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后又于2020年1月2日向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消防备案申请,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载明“申报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已依法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宜。”

原告最近又曾数次向南充**公司提出给付工程款的要求,但南充**公司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下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南充**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116万元工程款,尚欠74万元。

本案中,南充**公司并不具备承建消防工程施工的专项资质,并且将其取得的涉案消防工程的通风排烟制作与安装再转包给南充蜀虹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被告南充**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合同是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主张,本案合同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产品购销合同。武胜昌平公司和四川泰兴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工程款116万元是属实的,尾款未付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需要整改后支付。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款的95%,有5%未到支付时间,合同中未对利息作约定。原告产品不合格,违约在先,南充**公司是因为原告违约而抗辩,不存在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南充**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风机不符合3C认证标准。本案是购销合同纠纷,不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不需要原告具有资质,原告要求武胜昌平公司、四川泰兴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引用错误。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胜昌平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武胜昌平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合同,与四川泰兴公司签订了合同,原告与南充**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应当向南充**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诉状中诉称的消防管道属于消防工程范围内,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消防工程是公司发包给四川泰兴公司,而原告提到的通风管道不属于消防工程内,消防管道的安装不需要资质,因此,原告不能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武胜昌平公司已经完全支付了工程款,同意南充**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对武胜昌平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泰兴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南充蜀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南充蜀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通风排烟制作与安装分包合同原件、消防产品认证书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打印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5#楼、15#楼及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6-14#楼、1-2#楼及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昌平·望江名门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

被告南充**公司围绕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武胜昌平公司与南充**公司签订的合同、南充**公司与南充蜀虹公司的合同及附件,2020年5月13日,南充**公司发现南充蜀虹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向南充蜀虹公司发出的函件。

被告武胜昌平公司围绕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发票34页和支付凭证,武胜昌平公司和南充**公司签订合同后,南充**公司向武胜昌平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共计230万元。证明武胜昌平公司按照编号为018第10号的合同向南充**公司完全支付了合同价款230万元,根据发票中备注的内容可以看出武胜昌平公司向南充**公司购买了产品,与双方的合同是相印证的,不存在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和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将在本院认为中作具体分析认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3日,武胜昌平公司与南充**公司签订通风排烟制作与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范围:1.昌平·望江名门工程通风设施、排烟设备通风排烟渡锌风管制作与安装、调试、配合消防公司验收(包括人防部分通风排烟及增加部分)……工程价款和工程支付方式等。”嗣后,南充**公司与南充蜀虹公司签订通风排烟制作安装分包合同:分包范围:“1.昌平·望江名门工程通风设备,排烟渡锌管制作与安装、调试、配合消防公司验收;2.提供分包内容:一切与本合同分包范围所涉及的全部事项。第六条,工程价款和工程付款方式:工程通风制作安装总包价190万元(壹佰玖拾万元整);(总价包含设备、风管、安装费、安装人工费、保险费、增值税票16%的);合同签订一个星期内支付定金总价的10万;风管每月按进度支付70%;设备进场后支付60%;安装完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消防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5%;尾款保修期满贰年一个星期内付清。”第十三条:“违约及处罚: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总金额的1%违约金。2.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总金额的2%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造价的5%的违约金。3.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而延误工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南充蜀虹公司与南充**公司签订合同,南充蜀虹公司便制作安装。安装设备调试后,2019年4月19日,武胜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昌平·望江名门3-5#、15#楼、地下室防火分区**工程进行验收,作出武公安消防字[2019]第001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1月6日,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昌平·望江名门二期6#-14#住宅,1#、2#商业楼及垃圾站的竣工验收消防作出了备案凭证(武胜建竣消备凭字[2020]第001号)。

另查明,武胜昌平公司分十次共计付款223.399908万元给南充**公司。

再查明,2019年8月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川建勘设科发(2019)331号作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受理并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南充蜀虹公司的经营范围:通风防排安装工程……。南充**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电器、建材,安装通风设备。南充蜀虹公司生产的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防火阀、离心式消防排烟风机、排烟阀具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CCF-CPRZ-19:2019的要求。

本院认为,南充**公司与武胜昌平公司、南充蜀虹公司分别签订排烟制作与安装分包合同,是一个产品制作安装合同,且南充蜀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通风防排安装工程范围,南充**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销售通风设备、安装通风设备。原告诉称其签订的合同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其理由亦不成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南充**公司辩称该产品不合格的问题,该工程经武胜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该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是合格的。因此,南充**公司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南充蜀虹公司要求南充**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南充蜀虹公司与南充**公司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要在保修期满贰年一星期内付清,所以所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总货款5%即9.5万元,在保养期满贰年后支付,5%的货款可以在保修期满贰年后另行主张。且南充蜀虹公司与南充**公司的合同不属于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因此,南充蜀虹公司要求武胜昌平公司、四川泰兴公司承担对南充**公司所欠货款的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南充**公司与南充蜀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工程消防验收后支付总价款95%,因此南充蜀虹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从最后消防备案之日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中约定,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总价的5%违约金过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为总价款的3%,即5.7万元由南充**公司支付给南充蜀虹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7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被告南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在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南充**商贸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南充蜀虹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6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昌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