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4473号之一
原告:***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嘉陵路东侧凯旋城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667872215。
法定代表人:蒋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公安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974059XJ。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红,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江泽斌,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旋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旋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追加赵红、江泽斌、刘敏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11日向原告***旋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旋大酒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旋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75元,减半收取计16587.5元
审 判 长 刘畅胜
人民陪审员 王兴平
人民陪审员 周成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