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与四川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伍家庆,职务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
经营者:姜福均,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5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