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448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波,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金茂大厦底楼。
法定代表人:伍家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和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
法定代表人:邹霄,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