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87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捷钢模租赁站,住所石洞镇岳坡山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22GAH7A。
经营者:毛启兵。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金茂大夏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5676417573。
法定代表人:伍家庆。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捷钢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毛启兵、肖开丽名下所有位于玄滩镇××××号附19号(泸房权证泸县第201006240-1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10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毛启兵、肖开丽名下所有的位于玄滩镇××××号附19号(泸房权证泸县第201006240-1号)的房屋。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鸿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