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31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特别授权﹚,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3294508N。

法定代表人:蒋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立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福芳

书 记 员 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