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3513号

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3294508N。

法定代表人: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英,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