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3513号
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3294508N。
法定代表人: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英,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