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驰油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四川天驰油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富民一初字第850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天驰油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天驰油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