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169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洁,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496478693。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
被告:巴中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东干道教育局**办公7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7396605X5。
法定代表人:刘拥军。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涪滨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290N。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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