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09**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0356。
法定代表人:邓芸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三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496478693(3-1)。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慧,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被执行人:四川洪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1803773X。
法定代表人:胡平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爱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4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洪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国、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