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40912U。
法定代表人:聂福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496478693。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1803773X。
法定代表人:胡平安,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2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853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8日、3月2日、4月14日、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
3、本院在后期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安机关对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查封了全集团所有资金资产(包括被执行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何 华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茂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