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5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以被执行人为条件在全省范围内检索关联案件。经查,被执行人有多起关联案件,但未查询到财产信息。
7、本院已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欣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秦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