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大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2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孵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80000070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大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0913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凯,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5083506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大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绵阳市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4元,退还绵阳市浩鑫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