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