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锦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13号

原告:南充市锦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南充光彩大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9743607X1。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7日,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5101077650835061。

法定代表人:邓绍波。

原告南充市锦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锦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充市锦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向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