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孔令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北票市欧韵蓝湾小区A09号楼1单元1111房屋,查封时间为三年,到期日为2025年8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4××**号车籍,查封时间为二年,到期日为2024年7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个,冻结时间为一年,到期日为2023年7月17日。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徐志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宇
注:所查封或冻结财产到期后需续封,在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申请,逾期自动解封,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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