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08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于森林,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建设路15-29号,身份证号:2113191968××××××××。
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票市台吉镇郑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604316292X。
负责人:金中华。
被申请人: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滨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580721639E。
负责人:张清春。
变更保全申请人于森林与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3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1103户(一单元10楼第三户)楼房一处(无产权证号,保全价值23534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送、过户、转让。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235340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二、查封申请人于森林与王英伟共同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社区1#05061房产一户(北票房权证北票市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于森林与王英伟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损毁、典当。变更保全申请人于森林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1103户(一单元10楼第三户)楼房一处(无产权证号,保全价值235340元)的查封,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01103户(一单元10楼第三户)楼房一户(保全价值235340元)。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3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森林自愿用其与王英伟共同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社区1#05061房产一户(北票房权证字第××号、价值25万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3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北票市棚户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查封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韵××楼××单元01103户(一单元10楼第三户)楼房一户(保全价值23534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森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1103户(一单元10楼第三户)楼房一处(无产权证号,保全价值235340元)的查封;
二、查封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01103户(一单元10楼第三户)楼房一户(保全价值23534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损毁、典当。如需买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235340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
三、查封申请人于森林与王英伟共同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社区1#05061房产一户(北票房权证北票市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于森林与王英伟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损毁、典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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