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0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北票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西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323027840。
法定代表人:孔令富(已去世,法定代表人未变更)。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郑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604316292X。
法定代表人:孔令富(已去世,法定代表人未变更)。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票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1111户(一单元11楼第一户)楼房一处(无产权证号,保全价值20万元)的查封;请求对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01111户(一单元11楼第一户)楼房一户(保全价值20万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辽1381财保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已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担保(保险单号:2992101041320210001375)。
经审查,(2021)辽1381财保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8月27日,本院到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韵××楼××单元1111户(一单元11楼第一户)楼房一处的查封;2021年8月27日,本院到北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韵××楼××单元1111户(一单元11楼第一户)楼房一处。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1111户(一单元11楼第一户)楼房一处(无产权证号,保全价值20万元)的查封;
二、查封位于北票市欧韵蓝湾A09号楼一单元01111户(一单元11楼第一户)楼房一户(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送、过户、转让。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20万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