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7300元。本院于2022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