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郑家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尚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处于歇业状态。鉴于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