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3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5月6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取暖费,但案外人朝阳天马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收取了上诉人3908元的取暖费,朝阳天马物业有限公
司收取的系哪一年度取暖费,该费用是否应由其收取,为查清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应追加朝阳天马物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