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
被执行人: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办事处瓦窑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货款539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4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颖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