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鸿、贾华林,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
法定代表人:邱义泉。
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991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38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于2021年11月2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眉山市东坡区小南街59号3幢2单元5层2号住宅、小南街59号3幢2单元6层2号住宅,查封期限为3年;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彦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