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光路19号6栋3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陆虹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