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德鸿,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29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91.37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学清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