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德鸿,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29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货款及资金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050.00元及资金利息。本院依职权调查了***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依职权调查了***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执行到位2571.17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号××栋××楼××号房屋一套,但基于该房系轮候查封、本案无优先处置权、其土地系农村宅基地等因素的考量,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形下,本院决定在该案中暂不对该房作出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学清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荣力